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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新生學校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100.06.01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7.04 101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4條
103.12.24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部分修正
103.06.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部分修正
104.06.17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全文修正 
110.01.06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5、6條
111.03.23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2條
112.06.14  經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校名
 
第一條        本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配合本校地緣關係之原住民文化與區域產也特色,設置專班、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記憶選修課程,並加強教師在職進修研習。培育各類原住民專技人才以提升其就業能力並輔導就業。
二、開辦原住民社團、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輔導與觀摩活動。
三、配合各級政府單位辦理相關研習活動,並結合原住民社區推廣社區健康營造活動。
四、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站學習資源,以及就業、考照、升學、人才資料庫等相關資訊。
五、舉辦全國原住民族相關學術研討會、論壇等。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策畫擬定中心之計畫,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另得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主任推動本中心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三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各組執掌如下:
一、行政事務組:執行與成果等相關行政事項。
二、學務研究組:規劃中心之研究、教學與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圖書資訊組:負責中心之圖書、網頁與系統等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以提供專業之相關建議。委員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六條        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中心主任推薦熟悉原住民議題之產、官、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